近十多年来,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传统药品流通渠道互联网化形成了药品电子商务新兴业态。2015年,国家提出“互联网+”战略[1],药品电子商务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互联网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消费的同时,也给假劣药品销售提供了空间,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风险隐患,给政府科学监管带来严峻挑战。
网络违法售药具有低成本、高扩散、高隐蔽、取证难、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并且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不法分子违法手段更加多样,造成的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监管风险越来越高。例如:在国外设立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即时通信工具(QQ、微信等)和社交网络论坛招揽业务,利用微商城等新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B2C、C2C售药,采取线上下单或提供需求、线下付款结算和邮递的O2O方式从事违法药品经营活动等。本文通过分析国内网上药品销售发展现状、违法表现和监管体系缺陷,探讨监管体系的改进对策,为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安全监管提供参考。
1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发展现状 1.1 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开展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销售活动,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2-3]。证书分为三种类型:1)A证:第三方平台模式,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B2B交易提供服务。2)B证:B2B模式,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开展网上药品批发。3)C证:B2C模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向消费者个人零售药品。
1.2 互联网药品交易证颁发情况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总计608张,其中A证24张、B证130张、C证454张[4]。各省交易证分布情况和历年全国交易证颁发情况详见图 1、图 2。
我国现有网民7.10亿,网购用户4.13亿,手机网民6.56亿,手机购物用户3.40亿,互联网普及率51.7%[5]。2015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20.8万亿元,B2B交易额16.9万亿元,B2C交易额2.02万亿元,C2C交易额1.86万亿元[6]。其中,医药电子商务用户3165万,占网民数的4.6%。据商务部直报系统统计[7],2015年医药电子商务销售总额476亿元,在整体医药商品销售总额中占比不足3%;B2B市场规模444亿元,占电子商务销售总额93.3%;B2C市场规模32亿元,占电子商务销售总额6.7%。
1.4 网售药品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药品制假售假逐步由原来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等传统渠道向网络销售等新型渠道、平台转变,具有涉网因素的假劣药品案件数量和规模呈上升趋势,互联网成为药品制假售假主渠道。2009年至2013年,网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高增长趋势,药品类案件增长了3倍多[8]。2014年度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中,超过千万元的案件有46起,几乎都是利用互联网或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制假售假[9]。2015年,全国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药品安全类案件嫌疑人大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药,5起案件中有4起是利用QQ平台、快递方式进行销售[10]。
当前,互联网药品销售常见违法表现有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网上售药,包括自建网站、APP、微商城、即时通信工具、O2O等方式;2)第三方平台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变相开展药品零售;3)单体零售药店非法开展网上售药;4)违法销售假劣药品、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等国家禁止网售的药品;5)超经营方式、超经营范围网上售药;6)非法代购海外药品,或代购未经我国注册批准的国外药品;7)提供虚假身份、虚假TCP/IP备案信息,通过注册虚假网站销售药品;8)非法发布药品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打着“祖传秘方”“国外神药”等幌子,夸大药品适用范围和疗效,误导消费者购药;9)冒用科研机构、医疗单位,甚至是政府部门名义,编造进口药、特效药的信息和神奇疗效,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诱骗消费者购药。
2 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体系缺陷分析 2.1 多头管理机制协调难互联网无地域界限,而互联网管理为属地监管,涉及工信、工商、公安、宣传、邮政、药监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网络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为跨区域作案,违法药品生产、寄递、信息发布、赃款收取等各环节相互分离,涉及多个地区和多个监管部门,使得跨区域、跨部门行政监管成本高、响应速度慢、工作效率低,造成监管查处难度大。
2.2 法规文件修订不及时现行《药品管理法》缺少互联网监管条款,《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相对滞后、有待完善。例如:未明确互联网药品销售管辖权是依据IP地址所在地、违法经营地、药品交付地,抑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未明确搜索引擎[11]、大型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网[12]、三方交易平台、支付中介[8]、物流企业等药品网售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致使相关方为了利益而行为失范,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大行其道;对违法者警告、限期整改之类的行政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者。
2.3 监管技术手段跟不上不法分子利用网站发布药品信息,通过非接触方式达成交易意向,产、供、销过程隐蔽,传统监管手段单一,难以进行有效追溯和查处[13]。对移动APP、QQ、微信等新兴互联网工具发布的内容是否违法、是否违法开展网上药品销售,缺少有效的监测技术手段,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并锁定关键信息和证据。
2.4 社会共治格局未形成目前,我国药品电子商务行业管理组织尚未建立,行业自律、信用体系不完善,对网售药品质量、网商信誉、违法售药行为未能开展有效的行业监督。社会公众的药品专业知识匮乏,药品安全警惕性不高,对网上药店缺乏清晰的认识,缺乏药品真伪辨别能力,难以有效进行社会监督。
3 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体系的建议 3.1 修订监管政策法规加强顶层设计,加快修订《药品管理法》,使互联网药品监管有法可依[14]。从法律层面强化明确互联网药品销售者、网站推广商、物流配送方、APP发布者及其发布平台等相关方的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进一步提高法规文件的可执行性,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入刑门槛,开展资格罚,建立网站“黑名单”制度,既要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也要追究违法企业关键人员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和监管震慑力,使不法分子不敢、不能违法。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放宽许可标准,消除医院处方外流、处方药销售[15]、网上医保支付[16]、社会第三方物流等互联网药品销售政策壁垒,加速医药实业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提升药品流通效率和经营效益,促使不法分子不想、不愿违法。
3.2 健全监管协作机制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职责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前置审批和上市后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药品广告,通信管理部门对网站开展行业管理,商务部门从产业政策角度规范医药电子商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涉及宣传、邮政等部门。监管职责交叉容易导致相互推诿,给违法者可乘之机。建议建立立体化监管联动机制,在国家、省、市、县各级药监部门成立专门的互联网药品监管机构,牵头协调跨区域、跨部门违法药品案件的处置,逐级落实相关监管方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协作效率,消除监管盲区。
3.3 改进监管技术手段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用户身份隐蔽且可访问渠道广泛。例如,网站备案系统只是静态的信息收集工具,即便监测到非法网上经营者,违法者也可以在极短时间内换用其他网站接入口,且参与药品经营各环节的人员可能散布在世界各地。加之网站数量庞大,要确定违法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十分困难。由于网络违法易隐蔽、高智能的特点,传统行政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应对,必须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应对互联网监管难题。互联网无边界,但互联网监管体制是按属地监管、按环节监管,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的互联网药品监测监管监督技术平台:一是对网上药品销售违法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测,利用大数据技术发现、分析、处理海量网上药品销售数据中的异常信号;二是实现监管资源共享,各级药监部门、各个联动协作单位可使用平台开展监管工作,简易执法程序,提高违法案件协作查处速度和监管效率;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社会公众可以借助平台,广泛参与违法网售药品的投诉和监督。
3.4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是要严格行政许可,将经营行为不规范、诚信等级低、屡次被处罚、群众举报多、发生过严重药害事件的企业挡在门外,从源头上筛选诚信、规范的网上药品销售主体,减少违法风险源。二是要加强检查执法,线上线下检查相结合,在督促网站自查自纠、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专项整治、飞行检查、日常监管、企业约谈等方式,对重点企业(三方平台、网上药店、曾被举报、受过处罚等)、重点品种(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药、医疗机构制剂等国家禁止网售药品)、重点环节(数据管理、交易记录、药品配送等)进行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三是要及时发布药品安全警示,加大非法网站、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警示、提醒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四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网购药品常识、安全意识、真伪识别能力和对政府公共信息数据查询平台的认知度,引导消费者从合法网站获取合法药品。五是要加强互联网入口的合作共管,与网络接入服务商、搜索引擎运营方等展开合作,对合法网站进行“白名单”管理,主动屏蔽和删除非法药品信息,使消费者远离违法源。
3.5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目前,互联网药品监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各级药监部门均缺少专职的互联网监管人员,多数监管人员还兼职其他工作,并且大部分监管人员是药学专业背景,对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化知识存在短板,甚至有些年长的监管者缺乏最基本的计算机使用能力。此外,由于我国药品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医药院校普遍未设立专门的药品电子商务专业,非医药院校培养的电子商务人才又完全不了解药学知识,造成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因此,要消除监管人员不足、监管能力不足的风险,亟需加强现有药学监管人员的互联网技术继续教育,以解燃眉之急,并立足长远持续发展,加强医药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大力培养精通互联网技术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扩充监管队伍,夯实互联网药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切实为群众网上购药安全保驾护航。
3.6 建立社会共治格局根除网络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需要群策群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强化企业自律,加强新闻媒体曝光,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平台[17],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诚信管理作用[18]。只有形成监管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共治格局,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维护互联网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才能让售卖假药者寸步难行,根除掉售卖假药这颗“毒瘤”,才能达到效率提高、风险可控、企业发展、市场规范的监管目标,才能实现群众用药安全的监管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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