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济南 250101
2. Shangdong Institute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Jinan 250101, China
随着我国互联网网民规模持续增加,互联网已经进入黄金发展阶段并渗入到各个行业,在“互联网+”为浪潮的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过程中,电子商务与药品行业的深度融合格外引人注目。自2005年国家颁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药企业可以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并允许第三方交易平台后,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本文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B2C交易规模、网上药店发展、网上药店在第三方平台的分布、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政策等几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对现行的监管模式提出相应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 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现状 1.1 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情况 1.1.1 A、B、C类证书比例差异较大目前,我国互联网交易牌照主要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A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平台(B2B,B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平台(B2C,C证)等3种证书类型。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网站数据库[1]的统计来看,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审批发放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896家,其中:A证40家,B证217家,C证639家;3类证书的比例差异明显。具体情况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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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我国内陆地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类别情况 |
据对CFDA网站数据库[1]统计显示:2016年一年,审批发放A证15家、B证100家、C证222家。A、B、C证审批数量比往年增加都快,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尤其是一些没有医药背景的互联网企业开始进入药品市场,提示未来的药品互联网交易市场将会出现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具体情况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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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我国内陆地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年申报获批情况 |
根据CFDA网站数据库[1]统计显示:获得A证企业最多的省份是北京;获得B证和C证企业最多的都是广东。获得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包括A、B、C证)前5名的省份分别是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北京。而贵州、宁夏、新疆等偏远地区,到目前为止其A、B证都是零。互联网服务交易资格证书分布不平衡的最主要原因,除了与当地经济水平、医药连锁企业发展状况有关外,还和当地互联网的发展存在密切关系。对于A证来说,互联网巨头所在的省份更容易出现第三方平台,根本上还是互联网企业看到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广阔前景。具体情况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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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我国内陆地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地理分布情况 |
根据中国药店医药电商研究中心监测统计[2],中国内陆地区医药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平台)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42.6亿元迅速增长到2015年的144.2亿元,近5年的复合增长率高达131.2%。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的规模可能较2015年翻一番,接近300亿元的规模。互联网药品交易规模迅速发展,反映出我国民众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开始接受网上购买医药用品;同时,随着O2O(线上下单,提交需求;线下收费,配送药品)购药模式的出现,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购药习惯和方式。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进入互联网市场将是另一个发展驱动点,从而推动整个市场规模的增长。具体情况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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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我国内陆地区B2C交易市场规模 |
我国内陆地区获得C证的医药连锁企业为598家,相对于我国零售连锁企业的总体规模来说所占比例较小。根据CFDA网站数据库[1]的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零售连锁企业为5337家。按比例计算,只有不足12%的医药连锁企业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C证,提示其中的发展潜力巨大。具体情况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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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历年获批的C证网上药店占连锁药店的比重情况 |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巨头进入医药电商领域,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以及影响力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这对自建网上药店的医药连锁企业产生了很大冲击;医药连锁企业也纷纷在开展自营网上药店的同时,重视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这一现象对于医药零售行业的整体格局产生了很大影响,医药市场在互联网时代的引领下将产生新的格局。
以9 5 0 9 5医药平台(天猫医药馆,证书国A20130003)为例,该平台自2012年正式上线至今,共有近400家医药企业入驻,主要销售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以及保健用品、化妆品等。其中包括获得药品B2C证书的医药连锁企业以及品牌工业企业,而医药连锁企业入驻量仅占其网上药店的60%左右[3],且进驻的医药企业必须获得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以及缴纳30万的保证金。其实对于天猫医药馆来说,它只是提供店家入驻开店、平台支持、运营推广等服务,利用其强大的知名度、丰富的平台运营经验,消费者能更加方便地看中所需商品,然后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的医药连锁企业的网上药店完成交易。
1.4 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政策为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进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1999年《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还禁止网上销售药品;到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4]已经允许非处方药网上交易;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试点开展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有关工作的批复》等相关文件以及《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到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主要适用文件有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细则、201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5]、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6]等。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7](国发〔2017〕 7号),取消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 [4]及其相关细则允许非处方药在网上销售,但也明确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企业必须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明确了网上药品交易企业的准入标准以及申报条件。严格的审批条件让很多企业无法进入到行业中来,尤其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来说,往往其申报材料达不到审批标准。未来我国的相关审批制度将会向备案制发展,更加强调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
《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5]规定: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销售药品业务,零售连锁企业网上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并使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配送系统自行配送。该文件加强了药品交易网站资质管理、特殊药品管理、处方药管理、网售药品配送环节的管理;同时,对互联网非法售药的查处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6],明确提出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表明政府部门对于医药电子商务高度重视,让很多企业看到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7],宣布取消B证、C证的审批,但同时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对“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的管理,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建立网上信息发布平台和网上售药检测机制。也就是说,取消审批并不意味着网上开设药店没有门槛,对于想线上售药的企业而言,线下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等基本条件必须具备。
1.5 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现状到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主要监管职责在政府部门。具体来说: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前期审批;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电子交易的行业监管和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监管交易的安全和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国家已经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B、C证审批,但在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是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等法规和部门指导意见作为管理依据。以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A证来看,目前执行的标准还是10年前制定的,与当前形势不符。例如:现场验收检查内容不够清晰明确[8],企业业务发展计划的审查要求是什么,各岗位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企业提供的各项制度是否进行内容可行性审查等等问题。诸如此类的验收条款操作性不强,亟待解决。
国家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是多方面合作的[9]。CFDA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门联合,各司其职。以公安部为例,当CFDA在网络终端监控时发现相关违法问题,转告公安部门后,由公安部门对网络涉药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还负责日常网络安全漏洞问题的监管等。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公布后,企业也积极联合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业内管理,组建分类的医药商业协会。但相对而言,行业协会数量少、发展不成熟,监管工作大多还留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10]。随着医药行业相关协会的逐步发展,企业的自律性也会逐渐增强。
CFDA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利用互联网以及媒体力量来加强监管。在CFDA的网站、微博、微信以及日常媒体报道中,将违法交易网站以及信息公布出来,提醒消费者注意用药安全;同时,CFDA开通了多种途径的举报方式,严厉打击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保证消费者权利[11-12]。
2 我国医药互联网交易的发展趋势 2.1 政策不断开放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CFDA不断探索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政策。虽然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还不够成熟,规模远远未达到国外标准, 这是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时间较短,各方面机制以及监管尚未达到可以放开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程度[13]。CFDA的谨慎也经过多方论证:如果贸然放开互联网药品交易,传统零售企业以及药店(尤其是单体药店)若是不能快速转变销售模式,很可能因为用户锐减而倒闭;从用药安全方面考虑,我国网上药店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网上购买到假冒伪劣药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取消了药品电子监管码而追溯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假冒伪劣或回收药品在互联网上销售,从而破坏药品流通环节的秩序。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监管达到一定水平,互联网药品交易政策将会进一步放开。如若是处方药放开,中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将迎来井喷式的发展。
2.2 行业规模持续增长以互联网巨头为首的综合电商平台,在我国相关政策还没有确定下来之前,就已纷纷与传统医药工业企业联合。例如,阿里健康和广药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布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广药在传统医药行业很强势的时候,就选择向互联网模式转变,反映出很多医药企业想在医药电商领域谋求新的机遇,促进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14]。
医药工业企业也积极与医药连锁企业开展合作,利用其强大的品牌力量,在医药连锁企业中开设自己的专栏以及官方旗舰店。新模式的出现与大环境有很大关系,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更多企业意识到自己未来的发展之路,在扩大销售途径的同时推广自己的品牌,一举多得。
互联网巨头也在与医药连锁企业开展合作[15]。以百度、阿里、京东等为首的电商平台利用其强大的顾客源,积极部署自己的医药电商平台。互联网巨头看重的是药品行业中处方药这部分,因为现在的政策还不明确,占据医药市场80%的处方药还没有放开,整体的医药电子商务格局还没有形成。互联网巨头正在利用这个机会,抢占未来的市场制高点。
2.3 信息化与大数据将改变医药互联网交易模式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正在悄悄改变着传统的电商模式。当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时,大多数人会上网搜索相关信息,获得治疗建议,人们对互联网已经产生了非常大的依赖性。如何将互联网以及大数据和药品行业深度融合,成为未来药品互联网交易发展的关键。深入挖掘互联网上的亿万潜在用户,利用信息化以及大数据实现网络视频会话,达到网上看病并通过移动客户端储存信息的目的,并将积累的大量就医、购药信息及患者健康信息等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和比对,发现患者的购药特点及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药学服务[16]。在大数据的分析下,可以根据日常药品交易以及消费者的浏览信息,发现当前的需求导向,定期更新药品种类和信息(尤其是季节性药品),并将采集的信息发送到药品生产企业,实现智慧化生产。
2.4 新型医药电商服务模式将不断满足顾客需求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医药行业O2O(online to offline)电子商务模式、移动APP客户端、微商城的发展等,已经成为各大医药电商的未来。
当前,医药电商还不能解决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及时性问题[17]。尤其当发生较为紧急情况急需用药或医药器械时,网上药店就无法解决问题。但O2O模式的出现很好地将药学服务落地化,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及时、便捷和人性化的全新服务,满足顾客对于用药健康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传统医药电商行业将向现代化服务的方向发展。
移动APP客户端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利用移动客户端的便于携带性、可定位性,可以快速定位消费者所在位置,查找附近药店,快速进行药品配送以及药师咨询。其特殊性是基于第三方平台以及自建平台衍生而来的,其目的在于通过APP的便捷性来提升品牌实力。因此,未来可以通过评价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手机APP三者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备案IP地址的一致性和药师服务一致性等内容来进行实时监管。
2.5 多元化发展是企业制胜的保障未来互联网网上交易将会是多元化的。患者在互联网将医院的看病信息上传到自己的移动客户端,通过数据分析,将用药信息分析出来,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药品以及药学服务,从而省去了医院药房拿药环节。网上药品交易不是简简单单的药品交易,而是将药学服务以及医院看病结合起来,利用平台优势进行多方面融合,逐渐向发达国家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方向发展。
2.6 行业透明度增加,为监管提供有利条件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发展,提升了销售环节信息化速度,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监管的复杂性相对降低。而网上交易药品提升了供应、配送效率,提高了行业透明度。不仅做到可追溯性,同时防止交易中出现不规范现象,为药品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措施。
国外医药市场中电子处方自由流转实行已久。让处方药根据市场需要自由流通,可大大降低药品流通成本、降低药价、为患者提供便利的购买渠道[18]。同时,互联网药品销售促进行业监督的公开透明,提高监管效率, 促进药品监管实现现代化。
2.7 信息化监管是未来的方向传统监管模式已经不能解决现在药品行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为药品监管提供了方向。目前,一些区域性的大数据预警中心给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如何利用信息化开发相应的药品监管系统,实现实时监管、异地监管、可追溯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是未来信息化监管的主要方向。
3 结语我国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政府部门、医药企业还是行业协会都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但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前景非常广阔。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何做到科学监管,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重中之重。而企业也应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做到网上销售的每一盒药品都能在平台上发现其去处,实现可追溯,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而行业协会也应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为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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